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 0111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
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
用,补助水平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
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
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
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和
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
办法。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原
则上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在过渡期内,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
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过渡期满,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条 筹集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5%筹集。
第五条 个人帐户注入资金。
为解决个人帐户资金无积累的实际,医疗保险启动之初(暂定三年)内,为参保人
员个人帐户注入部分资金(以下简称“注入资金”)。
注入标准如下:
(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待遇)和正教授(含相同职务),每人每
年600元;
(二)正副处(县)级干部(含享受待遇)、副教授(含相同职务)和工龄满30年(含30
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0元;
(三)工龄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元;
(四)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
(五)工龄在10年以下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0元。
退休人员按其退休时享受待遇和工龄,比照在职人员同档标准注入。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由省财政全额划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照执行单位,由省财政补助划拨结合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财
政补助80%,用人单位缴纳20%;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15%,用人单位缴纳85%。
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
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由用人单位全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季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缴
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年初全额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
缴纳时间为每一保险年度的第一个月。
第八条 医疗补助资金补助办法。
(一)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部分,补助标准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负担部分
补助50%;首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补助40%;起付线以上
至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
助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15000元以上至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封顶线,个人自负部分补助30%。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后按上述办法实施补助。
(二)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个
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办法是个人帐户当年划入资金使用不足部分补助
70%。5000元以上部分不再实施补助。
(三)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至15万元的医疗费,即《贵州省在筑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单位缴费部分。
(四)实施以上医疗补助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贵
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住院或规定病种
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超过4000元、退休(职)人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
,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五)用于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有关医疗待遇。具体办法另定
。
第九条 参照执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经费。否则,其单位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同
时省财政取消由财政补助部分的划拨。
第十条 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是否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
位自愿决定,凡单位自愿并按时足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
,其单位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参照执行单位和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
户资金注入,必须在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到帐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财
政拨款一并注入。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我省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
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
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因公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系英国政府驻华使、领馆颁发的允许中国公民在指定时间内可多次出入香港的签注式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时间。
第三条 凡因公需持多次往返签证护照赴香港地区执行公务,须事先报经批准,方可向护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护照手续。
第四条 总行干部因执行公务,需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者,须报经行领导批准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具体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级干部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需报总行审批;计划单列市副行级干部、分行处级干部和地市分行(中心支行)行长以及以下干部由
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 各地、市分行(中心支行)及以下机构一律不准自行审批办理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手续。
第六条 赴香港多次往返签证护照有效期满,因公需续办者,仍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办理。
第七条 出境人员每次完成公务回境后一周内应将护照上缴护照管理部门,待再次赴香港执行公务时向护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逾期不交者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要严肃处理,同时报告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视情节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
护照。
第八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前,应收回其护照,并按规定交发照机关销毁。
第九条 各分行护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护照的领用、交回、保管、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登记造册中应列明持有者姓名、单位、职务、年龄、护照号、签证种类及有效期限等具体情况并上报总行人事部、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20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