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批转《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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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批转《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批转《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02/02)

2005-2-2 酒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监察局制定的《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监察 行政处理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酒泉市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

  行政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酒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职人员损害经济环境,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抵制或变相抵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违反市场准入规定,为局部或小团体利益而限制项目进入,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乱检查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检查审批制度,擅自对企业或投资经营者进行检查的;

  (二)检查时不出示证件和批文及不说明原因,不进行登记,态度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出职责范围和执法权限,跨地段、跨行业检查的;

  (四)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五)检查中采取非法措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检查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乱收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擅自恢复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基金、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四)借培训、辅导、办班、评比之机,进行盈利活动的;

  (五)强制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并收费,或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收费的;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多收费少开票、不开票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专营)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乱罚款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无处罚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自立罚款项目,自定罚款标准,或扩大罚款范围的;

  (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

  (五)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罚没收据,或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的;

  (六)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为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罚没的;

  (九)执法机关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罚款指标的;

  (十)其他违反处罚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乱摊派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强行向企事业单位、投资商拉广告,或以资助、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摊派钱物的;

  (二)利用职权强迫或变相施加压力让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者订购本部门自办刊物、音像制品或购买其他商品的;

  (三)为企业指定、介绍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从中收受好处费、介绍费、手续费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让企事业单位、投资商报销各种费用,或以少付款形式侵占其利益的;

  (五)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借款、借物,或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

  (六)以招商引资或考察为名,接受企业、客商出资陪同旅游观光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乱摊派的。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钱物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给予没收,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项目,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不按规定进驻市、县(市、区)审批大厅集中受理并办理审批项目的,或虽已进驻审批大厅,但不按规定向窗口授权的;

  (三)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制度、项目审批办证收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办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中,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企业敲诈勒索财物的,对负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拍卖工作的;

  (二)依法应该招标而不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按规定应该进入有形市场而不进入,在场外进行招标、拍卖、交易的;

  (四)在招投标、拍卖、交易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影响招投标、拍卖、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第十四条 对各类资源权属、房屋拆迁安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利用职权向投资者索拿卡要、设置障碍而导致投资商遭受损失查处不力的;

  (二)对以权谋私、坑害投资商等行为查处不力的;

  (三)对干扰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强行承揽工程,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等地方恶势力打击不力的;

  (四)对其他损害经济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第十六条 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挽回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检举他人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七条 违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十四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或违反本规定受过处分,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其他有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酒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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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
1991年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使我局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规范化,现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书面审查结论的形式。为保证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的严肃性,要求各分局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书面审查结论统一用文件形式作出;
二、书面审查结论的标题统一定为:关于在××国家(地区)设立独(合)资企业的审查意见;
三、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其中注册资本金所占比例)、投资方式,属合资的还应对合资对方的情况作一说明,并说明双方出资比例;其它审查情况说明视各分局掌握的资料由各分局酌定,不作统一要求;
四、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做明确说明,同时,批准资金汇出应与资金来源审查分开,即批准资金汇出要在境外投资项目经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后(港澳地区和贸易性企业凭审批部门的批文)另行作出;
五、书面审查结论最后加上两项统一要求:
1.在项目办完国内审批事项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有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和外汇资金汇出等手续;
2.境内投资者应定期(每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该项目的经营情况,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调回所得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现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单设减轻企业负担机构的,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未设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开展减负专项行动。请将本地区开展减负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294)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决定组织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依靠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企业减负工作内容,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凝聚合力,整合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减负专题调研和现场交流活动

  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研究,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地减负工作机构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考察和调阅各种资料等形式,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参阅,并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善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在工信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直通车专栏,广泛收集企业反映的负担问题,提供减负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力量对反映问题进行梳理,供有关部门参考,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形成专报供领导参阅。

  组织企业减负经验交流,做好部门和地方在推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经验总结,组织召开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减负机构、受惠中小企业、部分行业协会社团参加的现场交流会,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现场考察学习相关中小企业和地方减负机构,提高企业减负机构和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

  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快财税支持、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惠企政策出台。

  共同组织有关重大活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治理活动,进一步倡导减少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罚款行为,加大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力度,整治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侵占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较为集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特别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的负担,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加快推动问题解决。

  (三)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系列宣传活动

  开展惠企政策梳理,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并印发,组织专题发放和宣传活动。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邀请媒体针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采访宣传,通过内部渠道向上反映;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企业减负工作;印发政策宣传海报,宣传重要政策和典型问题;组织领导、专家等不同层面的专题采访,开展新发布政策解读,举办专题研讨会或论坛,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媒体,加强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以及中国工业报、经济和信息化刊物等主要行业媒体的联系,通过专刊等形式不定期报道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宣传减轻企业负担经验和做法,曝光典型问题和案件。

  (四)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依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点,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状况,加快研究建立企业负担指数评价体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向发布地方、行业企业负担情况测评结果。

  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形成送审稿,协调并督促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机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协会和社团、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企业减负,加快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推动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三、活动安排

  4-5月 召开全国减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启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组织惠企政策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专栏。

  6月 集中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活动。

  7-10月 就企业反映突出的负担问题,协调推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专题解决。

  8月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现场经验交流活动。发布惠企政策汇编。

  10月 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12月 专项行动总结表彰。

  上述进度安排根据进展可做适当调整,重点行动安排见附件。各地企业减负工作机构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各项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企业减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担任组长,部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和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查主要任务落实情况等。运行监测协调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咨询专家组,聘请税收、财政、金融、法律、监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领导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单位,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调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专家学者等积极参与,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加快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的程序、机构和规则。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协调会议,按地区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推进会,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及时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动态信息》,不定期编发专项行动专刊,交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将确定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重点活动安排

活动内容
时 间
参加单位

中小企业负担调研
4-5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专栏启动
5月
运行局、办公厅等

惠企政策梳理和发布
4-8月
运行局、企业司、财务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
6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现场交流会
8月
运行局、企业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
10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专项行动总结
12月
运行局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