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6:20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1)2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的维护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学校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要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鉴定和修缮,确保校舍安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查勘鉴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查勘与鉴定
第四条 校舍查勘鉴定是指通过实地查勘、分析验算以及必要的荷载实验,对校舍的技术状况提出鉴定结论,查明安全隐患,评定完损等级。
校舍查勘鉴定主要包括校舍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查勘鉴定以及特别查勘鉴定等。
第五条 学校要经常对校舍的承重、围护构件、内部设备及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承重构件的隐蔽部位要仔细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险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每年雨季前,各地要对校舍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校舍的抗灾能力,维修计划落实情况和学校采取的防汛措施等。
第七条 对校舍的全面查勘鉴定,以三年为周期分批进行,按照有关标准评定完损等级。
对房龄长、完损等级低的校舍要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其完损状况变化,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对校舍进行鉴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
(一)发现险情;
(二)改变校舍用途引起荷载变化;
(三)改、扩建校舍;
(四)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
(五)其他情况。
第九条 校舍鉴定由县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须有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校舍鉴定应符合规定程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危房鉴定须由鉴定机构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举办人应根据校舍检查和鉴定情况,合理制定修缮计划。凡鉴定为危房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由地方政府或举办人负责筹集资金修缮加固或翻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舍查勘鉴定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修缮与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舍要经常进行维修与养护,保证随坏随修,形成制度。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保证修缮质量。
第十四条 校舍的各部件要按以下要求维修( 特殊情况除外):
(一)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外门窗可两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三年油漆一次;
(二)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钢屋架应及时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三)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做一次,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四)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无裂缝,不弓凸,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年粉刷一次;
(五)落水管应保持完好无锈,可每年刷漆一次。
(六)勒脚、散水应保持完好无渗;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七)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变更校舍结构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校舍。
第十六条 各地在调整学校布局或安排年度校舍改、扩建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学校危房的改造。新建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做到有证设计、有照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参加监督验收。凡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校舍档案是维护学校权益、维修查勘房屋的重要依据,是合理使用校舍、反映学校建设历史的重要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校舍档案,加强和规范对校舍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公安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校舍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校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学校是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应建立由校长、总务主任、校产管理员和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校舍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经常对师生进行校舍使用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校舍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将校舍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校舍修缮和改造资金,给予优先保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校舍维修和改造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行为,查明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校舍倒塌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要立即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险情不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或鉴定为危房后仍继续使用的;
(二)有险不查或拖延鉴定时间的;
(三)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四)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五)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法,切实做好节能考核工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GDP能耗下降20%目标的实现,根据中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县、市、区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指标

11个县、市、区政府和渭南高新区单位GDP能耗比上年的下降幅度;省市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分县、市、区进行考核)。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量化考核,按县、市、区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名为100分。

2、以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的县、市、区为基数,计算其他县、市、区得分。具体计算公式是:

某县(市区)节能得分=(该县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县的下降幅度)×100

3、完不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

4、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企业所在县、市、区节能得分中扣分,1户企业扣5分。

三、奖惩措施

1、把节能降耗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县、市、区实行节能降耗考核“一票否决”。

2、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县、市、区,按照得分排名,并进行物质奖励;对完成年度降耗指标好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奖励10-15户企业。

四、组织领导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全市节能状况,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1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当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落实工作。

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 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 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五)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 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 城关区人民政府、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者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及人员、车辆分布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等;

(五)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5日前向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者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六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