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00:38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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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承担着两项重要职责,一是开展刑事侦查,积极侦破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各种犯罪活动。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龙头,位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前沿,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的重任。笔者经过调查与思考,撰文如下,供商榷。
一、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强化打击,综合施策,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全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创建平安城市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强化打击力度,彰显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成果
以深化打黑除恶、强化命案攻坚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发挥打击和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锋芒,强化破案力度,科学制定缜密的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方案,积极构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信息调控平台,完善命案侦破机制,适时组织集中打击和专项统一行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精确、高效、有力地打击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后开展了“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打黑车”等专项统一行动,破获各类刑事案件?起,抓获犯罪嫌疑人?人。其中:逮捕?人,直诉?人;打掉各类犯罪团伙?个?人,涉案抓获逃犯?人,有效遏制了刑事案件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刑事技术应用,全面提升侦查破案水平
高度重视“科技强侦”工作, 在警务装备、人员配置、经费拨付等方面向刑侦一线倾斜。结合开展“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建设活动,克服经费困难,加大资金投入,更新了现场勘查车,为各基层派出所配发了现场勘查箱,改造和扩建了刑事技术实验室,一次性购入气相色谱仪和桥式比对仪等一批刑事技术设备,拓宽了技术侦查领域,完善了刑事技术勘验鉴定手段,建立起实用高效、门类齐全的痕迹物证检验和法医勘验鉴定科目,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全面提高基层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先后选派?名技术骨干到公安部进行培训深造,对各基层派出所现场勘查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轮训,并结合实际案例,以老带新,学用结合,研究总结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具体应用,使民警的侦查破案能力显著提高。
(三)强化侦查措施运用,积极突破重特大刑事案件
紧紧围绕“打黑除恶,命案必破”的刑侦工作主旋律,建立案件侦破考评机制,综合运用侦查措施,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对严重暴力犯罪积极侦查,科学用警,合理布警,挂牌督办,限期破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深入摸底调查,依法搜集证据,实施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行动中,采取控制阵地运用特情耳目搜集线索、监所政策攻心深挖线索,技术侦查秘密获取线索等方法,深入开展“清网行动”和“净网”专项战役,多方施策,协同作战,锲而不舍,长期经营,抓获了一批网上逃犯,办结了一批重大疑难积案,取得了良好战绩。
(四)强化队伍建设, 推动刑侦工作整体升位
始终把加强刑警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勇敢、专业、守纪”的刑事侦查队伍作为重点,调集精兵强将,认真谋划,稳步推进。大力开展“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建设,制定了《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等执法办案制度,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警规禁令,实施“廉政建设保障金”制度,落实从优待警,建设“和谐警营”,解决刑警生活困难,提高了刑警职业待遇保障水平。通过培树典型、提拔重用、立功嘉奖,增强了刑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刑侦业务指导,举办网上作战、网上追逃、跨区域协作办案等侦查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一线民警信息化办案、依法办案和群众工作的水平,为攻坚克难、及时破案、实施精确打击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刑侦业务骨干不足,刑事技术人才短缺。随着刑事犯罪智能化、技能化的加剧,迫切需要充实刑侦力量,选拔刑事侦查技术过硬的人才到刑侦一线工作。
(二)办案经费尚有缺口 ,侦查破案需要经费保障。追逃抓捕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环节,侦查终结的标志性工作,必须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障。
(三)刑侦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科技强警意识需要加强,勘查现场、依法收集证据、信息化破案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抓认识,在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上求突破
把维护稳定、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大刑侦格局,增强刑侦队伍的攻坚力和战斗力,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刑事侦查攻坚克难、突破案件的尖刀作用,适时开展打击锋芒性、暴力性犯罪专项行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努力创建“平安城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抓打击,在积极侦查、深度谋划打击犯罪方式、方法上求突破
把打击犯罪、保障民生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第一责任,综合运用侦查策略措施,深度谋划侦查对策方法,拓宽技术侦查领域,加强阵地建设,强化刑嫌管控措施,发挥特情耳目作用,加强监所深挖破案力度,完善命案侦破机制,积极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要深入开展“清网行动”,架网布控,协同作战,在抓逃犯、打流窜、破积案上下功夫,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要强化打击涉众型经济领域犯罪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合同诈骗、融资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挂牌督办,限期破案,确保金融流通领域交易安全,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抓创新,在科技强警、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
把科技强警、提高侦查破案率作为创新刑事侦查工作的突破口,发挥“信息、情报、技术”刑侦三大支柱作用,夯实“痕迹、法医、影像”刑事技术三大支撑基础,积极推进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和网侦技术建设,深度研究智能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侦破方法,实施技术侦查、网上追逃等信息化办案,适应当前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和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要以贯彻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践行“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依法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检验审查证据,严格执法办案,不枉不纵,提高破案率。要深入研究总结侦查破案经验,侦审结合,紧密配合,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有效打击,确保刑事法律得到严格、准确、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抓队伍,在从严治警、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
把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侦查破案能力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懈追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 五条禁令》,打造“敬业、专业、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刑事侦查队伍。要深入开展“比武练兵竞赛年”等岗位练兵活动,搞好刑事侦查业务培训,大力提升现场勘查能力、调查访问能力、提取痕迹物证能力、体能警务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在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上求突破。要继续深化刑侦队伍正规化、警务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实刑侦力量,强化刑侦基础工作,加大警务保障投入力度,保证办案经费,提高刑警待遇水平,以警为本,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动刑事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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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1998年10月15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增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厦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市活动,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
第九条 粮食、物资、商业等部门应保障部队粮油、副食品、燃料及日用必需品等战备、训练物资供给,为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提供优惠服务项目。
第十条 土地、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协助部队对军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支持国防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劳动、科技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搞好文化、科技教育、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农业、水利、电力和交通等部门应扶持部队的农副业生产,确保饲料、化肥、农药、种苗等农用物资供应,协助、支持部队进行水利、电力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城乡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主动与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为驻守本市的在职在编现役军人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慰问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其政治和生活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政府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时,企业应当尊重军队转业干部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有接收市、区人民政府分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保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拒不接收的部门和单位,从接到安置任务之日起至被安置人员上岗工作期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给被安置人员工资,办理被
安置人员的劳动、医疗等社会保险。
接收被安置人员的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被安置人员的职位、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保证被安置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对伤残退伍军人,无特殊理由的,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时,应照顾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非本人原因,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
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或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妥善安置本单位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对需重新安排就业的,劳动部门给予免费转岗或转业培训,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公安、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劳动、人事部门应当配合部队做好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工作。
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原籍有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协调用人单位优先接收;在原籍无工作单位的,有关单位在招收新职工时,应优先招用。

第四章 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区建立优抚保障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以上年度的抚恤定补标准为基数,参照上年度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的增长比例,确定并公布当年的抚恤定补标准。因抚恤定补标准提高而增加的抚恤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
优待金统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全市和各区优待抚恤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
优待金统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优待金由各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代收后,统一上缴各区优待金专户。
优待金社会统筹后,义务兵原所在单位或所在镇村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不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 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定补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再给予优待和扶助。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他优待补助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有免费医疗待遇。本市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生活困难的,享有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具体减免办法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第一年管理费用,减半征收第二年管理费用;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中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房管部门和自管房单位不提高其公房租金。家住农村的优抚对象住房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建房用地、建设手续时,给予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原户籍在本市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需要由外地调入本市工作的,给予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办理。
第三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一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时,降低10分录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市属公立学校的,免交学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需要入公办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因军队干部调入本市,其子女当年需转入本市初中、小学就读的,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各级教育部门应按市教育部门的规定予以安排接收。
第三十二条 持有厦门市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和持有军官证、士兵证和文职干部证的现役军人,到市、区的公园、风景点参观和游览,免收门票。
持有厦门市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和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公交汽车(不含空调车和中巴)和厦鼓渡轮。
第三十三条 居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承担义务工。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不得将现役军人计入家庭人口征收各种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孤老优抚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城市福利院或由镇人民政府安排到农村敬老院供养。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可接受社会各界捐款,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和发展优抚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拥军职责,不接受安置任务,不按规定进行抚恤和优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10月15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处)、民政厅(局):
为了搞好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民政、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宗教社会团体,按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第六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第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第八条 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