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矿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采矿生产活动的集体矿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矿产资源,包括金属、非金属、燃料、地下水等四类矿产品(详见附录)。
第二章 管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 市辖各县的管理费由县矿产管理部门征收;未设矿产管理部门的县和市区范围内管理费,统由市矿产管理部门征收。
第五条 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矿产品销售额的2%计征。
企业的矿产品销售额难以计算的,以其年产值70%为基数计征。
(二)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产品销售额难以考核的,每年按其年平均生产创造价值的2%一次性计征。
第六条 每月初五日内,企业及个体采矿者应按规定缴纳上月的管理费。
企业缴纳管理费,应由其开户银行赁收缴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单,从其帐户中划拨。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购买未缴纳管理费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的,应按规定为矿产管理部门代扣管理费。否则,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八条 征收管理费,一律使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管理费进入企业成本。
第九条 凡当年八月份以后新建投产的砖瓦企业,以及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提出减、免、缓缴管理费的申请。
减、免、缓缴管理费的申请,须经市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地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费的分成和使用
第十条 市、县矿产管理部门收缴的管理费,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成。
第十一条 管理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费的开支:
(一)矿产管理部门的事业费。
(二)宣传、奖励、培训等业务费用。
(三)扶持开发利用新的矿产地的费用。
(四)推广综合开发利用新方法和新技术的费用。
本条(三)、(四)项费用的支出,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管理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费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县矿产管理部门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在报送县财政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矿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企业或个体采矿者拒报、虚报、瞒报矿产品销售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款使用管理费的,按有关财政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矿产管理部门自行坐收坐支管理费的,按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按日累计加收0.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矿产管理部门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矿产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部门擅自收取管理费的,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管理费的开征时间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由市、县、区及各部门颁发的有关矿产资源征收管理费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附录:
征收管理费矿产品目录
一、金属类
1、金 2、银 3、铀
二、非金属类
4、石英砂 5、石英岩 6、花岗岩7、页岩 8、大理石 9、浮石 10、河流石 11、蛋白石 12、玛瑙石 13、石榴石 14、石灰石 15、沸石 16、硅灰石 17、钾长石 18、高岭土 19、灰粘土 20、白粘土 21、红粘土 22、黄粘土 23
、硅藻土 24、膨润土 25、草炭土 26、砖瓦粘土 27、工程砂28、石墨 29、碧玉
三、燃料类
30、石油 31、天然气 32、煤
四、地下水类
33、地下水 34、地下热水
1989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的A、B、C和D部分将由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的一部分提供给各项目省。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执行计划”系指每个项目省在项目执行中用以达到改善农村卫生的具体效果的计划,包括监督和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的标准;
(b)“卫生部”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c)“《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PIOs”系指每个项目省在该省卫生厅内建立的“项目实施办公室”;“PIO”系指这些项目实施办公室中的任何一个;
(e)“实习基地”系指与县、中心乡医院相近或相接建立的师生员工使用的教室和服务设施;
(f)“各项目省”系指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系指各项目省中的任何一个;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在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1)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
(i)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适当的行政、卫生、教育和财务标准和惯例执行本项目E部分,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该部分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ii)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各自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照其与每个项目省分别签署的协议,将信贷资金的一部分转贷给每个项目省,该协议的条件和条款须经协会批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六年宽限期;
(ii)每个项目省,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外费用的资金,按1.5%的年率缴付利息,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内费用的资金,按3%的年率缴付利息;以及
(iii)每个项目省须对该省以外汇形式接受的那部分信贷资金,承担所有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提供各项目省提供给各地、县、乡和村的用以实施本项目A、B、C和D部分的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本协定另行规定,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
3.04节 借款人应任命两名专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E部分,直到项目完工,一名在卫生部教育司里,一名在卫生部医政司里,他们负责协调项目活动以及通报项目执行的成果反应和经验教训。
3.05节 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与每个项目省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3.06节 (a)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以协会接受的成员构成和委托条款,在卫生部内建立并保持一个“设备评选委员会”(“ESC”)。
(b)借款人应促使ESC审查所有由信贷资金资助的教学设备建议书,并应按照协会接受的标准和程序选择项目资助的设备。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项目E部分的有关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经上述审计师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副本,其范围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d)借款人应代表协会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给借款人的关于项目A、B、C和D部分记录和账目的审计资料,并提交协会。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何项目省未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以及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别情况,使项目省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