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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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80M2,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M2,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M2,市级干部150M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四)一般工作人员2000元
  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被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的,按县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初级技术职务的,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补贴。职工因职级变动需要调整补贴的,每年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申报,取暖期前调整一次。10月初至次年9月底职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调整。
  第五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实行可选择性补贴申报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如有多人在补贴范围的,选择其中一人为补贴对象申报住宅取暖费补贴。申报人持房产证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与本人职级相应的取暖费补贴,经单位初审后,报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市市政局,市市政局负责专户资金兑付和核算,市财政局负责专户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份市财政局依据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的职工取暖费补贴表,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取暖费个人专户。
  第八条对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10日内,将职工应补补贴数额通知职工本人,取暖期结束12日内,依据市市政供热处提供的职工签字的取暖费收据与职工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第九条不在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5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租赁住房并由个人缴纳租赁费的职工,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收费收据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单位不得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十二条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管理。市计委、市市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位现有办公及公用设施面积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市财政局根据供热需要分期拨付市市政局,市市政局与市政供热处结算。超过市政府批准建筑面积缴纳的取暖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从安排的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2005年取暖期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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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期,粮食企业连续发生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就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确定重点。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一步深化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并确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通过对易发事故工种、岗位薄弱环节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各类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消除,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设定期限,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三)增强意识,树立典型。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弥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树立一批典型,起到示范效应。
  (四)学习知识,提高素质。在排查治理隐患中宣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教育企业负责人及广大从业人员,加强有关技能、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工作范围、内容、重点、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类粮食仓储、购销、加工企业。
  (二)排查治理内容
  1.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到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等是否完备并能得以执行。
  2.应急机制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能否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隐患能否及时预警,安全信息交流是否畅通,动员能力与物资储备是否可靠。
  3.生产作业是否规范。生产作业是否有章可循,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作业前是否制定工作方案,保护措施与救援机制是否到位。
  4.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范措施、药剂储存是否存在隐患,运转操作、管理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保养、检修,是否匹配企业生产要求。
  5.宣传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积极参加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产生实效。
  (三)排查治理重点
  1.东北地区玉米收购烘干作业。要加强对烘干作业过程及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监控,切实排除隐患,重点关注烘干机结构是否可靠,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烘干作业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是否完备等。
  2.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仓储设施。要加强对仓房、设施,特别是曾遭冰雪压覆的屋面、地坪的检查,重点关注仓房是否防水、防雨、防渗漏,仓房结构是否损坏,地面是否冻裂,防水层是否遭到破坏,仓内存粮是否异常。在重建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潜在危险,预备好防护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排查治理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建立专门检查小组,编制检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抓紧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并制定隐患排除计划。企业自查工作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同时填写《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要在表格上签字或盖企业公章确认,自留存档一份。
  2.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交叉互查。复查工作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结束,县、市、省级粮食局将本级检查结果汇总后(附件1)逐级上报。
  3.国家粮食局抽查。我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意识,明确责任。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部分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预防为先。重点包括防汛、防风、防冰雪,露天储粮区、资材储存区的安全防火,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与熏蒸作业,立筒仓、浅圆仓、面粉厂、大米厂、浸出油厂的粉尘爆炸和溶剂爆炸等。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四)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各种危险源得到长期、有效监控,确保整个排查治理工作有证可考,有据可查。

  附件:1.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2.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序号 上报单位名称 报告企业户数 抽查企业户数 企业自查发现隐患数量 已治理隐患数量 待治理隐患数量 备注





注:此表由县、市、省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2: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检 查 人:
发现隐患数:
具体情况:





已整改隐患数: 待整改隐患数: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企业负责人签名:

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独立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与其他正常人合伙经营的除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部分,照章征税。
第三条 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1)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 担埃ブ粒福埃サ恼展恕?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施行,原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停止执行。



19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