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6:39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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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中国政府 丹麦政府 瑞士政府 德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展出国政府)就《中国珍宝展览》去四国和柏林(西)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与展出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展出国政府的邀请,同意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举办《中国珍宝展览》(以下简称展览)。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展出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分别是: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中国上述机构与展出国负责展览机构的代表另行商定。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展出国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全部安全。在展品进入展出国境内后,展出国应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绝对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在北京把展品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的负责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从展品在北京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起,直到巡回展览结束,由展出国负责将展品完好的运回北京点交给中国政府的代表止,在此期间,展品的保险费由展出国政府支付。如展品有丢失和损坏,由有关的展出国政府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单项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相当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展出国政府应支付展品从北京到丹麦以及巡回展览结束后将全部展品运回北京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展出国政府提供。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中国政府和有关的展出国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甲和附件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
  政 府 代 表          鲁道夫·安东·托宁-彼得森
    齐 光                (签字)
   (签字)              瑞士联邦政府代表
                       舒 爱 文
                       (签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修  德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罗杰·德诺睦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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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全国星评委领导关于饭店星评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把关

全国星评委要求各级星评委和星评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星评工作操作规程,严格掌握标准,确保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严守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的评定进度。对于今年复核中达不到标准的五星级饭店,全国星评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因装修改造而申请延期复核的部分五星级饭店,要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其借故拖延复核,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

二、对各级星评员工作要从严监督

要建立星评员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星评员工作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对各级星评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要组织针对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的监督员队伍,对已经评定和复核的星级饭店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星评员,将根据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三、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要求

全国星评委在做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同时,还将对授权各省星评机构实施的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把相关规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延伸贯穿至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之中,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各地星评机构也要严把星评和复核工作的质量关,按照全国星评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四、加快完善星评工作制约监督机制

全国星评委将在现有国家级星评员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星评监督员队伍,并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客人满意度调查。三项工作相互独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星评监督工作将在今年的五星级饭店复核工作中实施,选取部分已完成复核的五星级饭店作为检查对象,检查以暗访为主。

特此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