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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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已经200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
   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执行七个费种: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②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⑤新墙体材料改革基金;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⑦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调整为两个档次,即:第一个档次为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m2;第二个档次为: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m2(砼半框架结构房屋按砼框架实际建筑面积计征)。
  第四条 道路、桥梁工程,堤防、码头工程,技改、维修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给排水、煤气、天然气、输油等管网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构筑物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在收费过程中,继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核拨工作经费,收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分别在次月10日前划存各执收单位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方可办理报建费减免、退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质监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监理,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市建设局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对不缴纳报建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的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潭政办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调整后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比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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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96号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现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的编制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安全生产基础标准项目;

  (二)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三)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四)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操作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项目;

  (五)各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范围

  (一)各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应该是本行业灶务所含盖的范围,参照以下规定:

  ——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按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范围;

  ——按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对于跨行业、通用、基础、强制的标准应积极申请国家标准的立项。不能将属于企业标准范围的标准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制定成行业标准。特别是有些行业的管理要求,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未能,没有必要再进行规定。

  (三)本单位涉及的其它行业标准管辖的生产活动,并已有标准的,没有必要再制定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科学性的论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表6)及国家标准草案,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1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6、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7、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74702.files/n13474707.doc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
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
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
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
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
|收益人 |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 | 出具机关 | 备 注 |
|----|---------|--------|-------|---------------|
|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 |
| |如建筑、安装、设 |--------|-------|---------------|
| |计、咨询、代理等。|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 |
| | |税文件。 | |企业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
| |没有在我国设立机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不动 |
| |构的外国企业,其 |及税票、或免税文| |产收入、出租不动产收入等,按 |
| |来源于我国并按我 |件。 | |规定应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收 |
| |国税法规定需征税 | | |入不征营业税,可免予提供营业 |
| |的各项收入,如利 | | |税有关税务凭证。 |
| |息、租金、特许权使| |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符合规|
| |用费、股权转让收 | | |定免征营业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益、财产转让收入 |--------|-------|---------------|
| |等。 |②企业所得税完税|主管国家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证明及税票、或免| |的,应出具免税文件。 |
| | |税文件。 | | |
|----|---------|--------|-------|---------------|
|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提供劳 |①营业税完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 |
| |务所取得的收入, |及税票。 | |的外籍个人,符合协定规定免予 |
| |如设计、咨询、培训|②个人所得税完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文 |
| |等。 |证明及税票或免税| |件。 |
| | |文件。 | | |
| |---------|--------|-------|---------------|
| |工资薪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主管地方税务局|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出具免税 |
| | |明及税票、或免税| |文件。 |
| | |文件。 | | |
|----|---------|--------|-------|---------------|
|外国投资|税后利润或股息 |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主管企业所得税| |
|者 | |业的完税证明 |的税务机关 | |
|----|---------|--------|-------|---------------|
|外国企业|境外提供劳务所取 |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主管企业所得税| |
|及个人 |得的收入 | |的税务机关 | |
-------------------------------------------------



2000年5月19日